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工程设计企业
资质复核工作的通知
内建设函〔2014〕14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及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内建设〔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全区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复核工作与资质换证工作合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复核范围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自治区境内工商注册并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包括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资质复核内容
(一)企业市场行为及经营状况;
(二)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骨干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四)企业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三、资质复核程序
为简化复核程序,缩短资质复核时间,今年资质复核工作采取网络报送、网络审查和专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程设计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v5.0系统),按照动态考核要求,首先在软件中“资质管理”模块下的“内蒙古动态考核”中填写有关数据,并进行数据网上申报(申报流程见“内蒙古动态考核”模块中的“内蒙古动态考核申报流程”);申报成功后通过软件程序打印出带条形识别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2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报所在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工程设计企业于2014年4月1日后将EIv5.0软件联网升级至最新版本后开始进行网上申报和打印),各初审部门按照动态考核要求对企业的动态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四、时间安排
(一)2014年5月10日至20日受理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以外其他盟市的资质复核材料;
(二)2014年5月21日至5月30日受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资质复核材料。
五、资质复核材料
(一)动态考核申报表(带条形识别码)2份(加盖公章);
(二)企业所有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及个人业绩表(技术负责人)(加盖公章);
(五)有效期内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有效执业印章);
除动态考核表及证书副本原件外,其余材料按A4格式顺序装订一册(一份),所有复印件须工整、清晰。
六、有关要求
(一)本次资质复核,企业申报人员将从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自动下载,各企业需及时更新本单位备案人员信息,并确保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今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及日常动态监管的主要依据。
(二)本次资质复核将重点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进行查重,企业在上报前应自行对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对已经离职的技术人员,各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版系统进行调离。
受理资质复核材料时将同时对企业申报的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对出现人员重复的企业将退还资质复核材料,待企业将人员重复情况处理完毕后,方可受理企业提交的资质复核材料。
请各盟市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安排资质复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区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复核工作按时完成。资质复核结果将在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及内蒙古勘察设计网公布。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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