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江西省拟出台《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该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9.10.09 记者 王纪洪